Page 37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373
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公司組織的營業人非屬小規模營業人,出租或出售房屋
一定要開立發票。至於開立的時間點,出租房屋應在收取租
金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為預售的方式銷售房屋,屬以分期付
款的方式銷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
規定,應以各期收取的價款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如約定
客戶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 3 個
第
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惟上開期限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 九
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 3 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6] 。若為銷售成 章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屋,則應在交屋時開立統一發票,但在交屋前已預先收取價
款的部分 ( 例如訂金或簽約金等 ),應先行開立。
若為獨資合夥組織且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二十萬元者,
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而以普通收據取代,一般而言個人出售
或出租房屋被視為營業人,通常金額都很大,若平均每月銷
售額超過二十萬元即非屬小規模營業人,縱使非屬公司組織,
也應開立統一發票。
參、申報義務
依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
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
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
[6] 財政部 77 年 10 月 22 日台財稅第 770579317 號函。
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