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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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公司組織的營業人非屬小規模營業人,出租或出售房屋

               一定要開立發票。至於開立的時間點,出租房屋應在收取租

               金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為預售的方式銷售房屋,屬以分期付

               款的方式銷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

               規定,應以各期收取的價款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如約定

               客戶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 3 個
                                                                                           第
               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惟上開期限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                                                 九

               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 3 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6] 。若為銷售成              章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屋,則應在交屋時開立統一發票,但在交屋前已預先收取價

               款的部分 ( 例如訂金或簽約金等 ),應先行開立。

                    若為獨資合夥組織且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二十萬元者,

               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而以普通收據取代,一般而言個人出售

               或出租房屋被視為營業人,通常金額都很大,若平均每月銷

               售額超過二十萬元即非屬小規模營業人,縱使非屬公司組織,

               也應開立統一發票。



               參、申報義務



                    依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

               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

               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



               [6]  財政部 77 年 10 月 22 日台財稅第 770579317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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