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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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
按所漏稅額之半數,分別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三、未分配盈餘
( 一 ) 未依限申報之處罰
1. 滯報金
營利事業違反第 102 條之 2 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
第
盈餘申報,而已依第 102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補辦申報,經 九
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 章
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2. 怠報金
營利事業逾第 102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
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
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
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
元。
(二)已申報短漏報之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2 規定,營利事業未依第 102 條
之規定自行辦理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依規定
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應照補
徵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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