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6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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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 一 ) 未依限申報之處罰
1. 滯報金
依所得稅法第 79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未依
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
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
辦結算申報;同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違反第
71 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 79 條第 1 項
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
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
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
稅額之半數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
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2. 怠報金
依所得稅法第 79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營利事業未依
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在收到經稽徵機關之滯報通知書
後 15 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
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
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
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
規定辦理。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
應核定其所得額及依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計算應納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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