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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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
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3 規定,稽徵機關應協助營利事業
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並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填具
催報書,提示延遲申報之責任。催報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第 1 項 )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者,
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營利事業,限於接到滯
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申報;其逾限仍未辦理申報者,
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
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營利事業依限繳
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
關規定辦理。( 第 2 項 )
三、個人房地合一稅之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規定:個人有應課房地合一稅房
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
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 4 條之 4 第 2 項所定
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
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第 3 項 )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七款
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
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4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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