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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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違反規定之處罰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
( 一 ) 未申報之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
務人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
有依所得稅法規定之課稅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
第
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依該項規定若應 九
章
申報人的免稅扣除額合計數大於綜合所得總額,因沒有應課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稅之所得額,故縱使未申報仍免予處罰。
當應申報人之綜合所得總額大於免稅扣除額之合計數,
原則上應依該項規定處罰,但為了避免小額漏稅者,也要遭
受處罰,不但不符合成本效益,同時也增加民怨,稅捐稽徵
法第 48 條之 2 授權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經調查
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或其
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無虛報免稅額或扣除
額或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免予處罰。
個人常易疏忽漏報出售權利之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不了解稅法規定、疏忽或無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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