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0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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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所得稅法
壹、申報義務
一、年度所得稅之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規定,屬境內居住者之個人以及總機
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必須在每年的 5 月 1 日到 5 月 31
日間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個人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的結算申
報,營利事業則必須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辦理結算
申報除了要填寫申報書外,還要計算應繳納之稅款一併繳納
才算完成結算申報的程序。若經計算有退稅款還可以申請退
還稅款,而退稅的原因主要來自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
不動產出租給營利事業、執行業務者或非營利組織,若
每次收取的租金超過二萬元應扣繳 10% 的稅款 [1] ,但若辦理
結算申報時,所應繳納之稅款低於扣繳之稅額,若辦理結算
申報可申請退稅,但若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稅捐稽徵機關
不會自動退還該筆稅額。故縱使所得未達到課稅的標準仍應
辦理結算申報,才能退還被扣繳之稅款。同樣的營利事業縱
[1]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0 條第 1 項第 5 目規定,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的稅
款,同標準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
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故每次給付金額不
超過二萬元者免予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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