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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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為憲法第 19 條所明定,又稅
捐之法制基於「稽徵經濟原則」之考量,賦予人民協力及作
為義務,即人民有依稅法規定誠實申報義務及提示課稅資料
備查之協力義務。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37 號解釋
略以:「租稅稽徵程序,稅捐稽徵機關雖依職權調查原則而
進行,惟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
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
第
的,因而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是稽徵機關於核課 九
章
稅捐時,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或舉證資料之情形,納稅義務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人若是推諉或不作為,即可能承擔後續所產生依查得資料、
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或處以罰鍰、滯納金、滯怠報金等
不利益課稅處分之結果。
不動產的取得、持有、出租及交易等規劃行為,在稅法
中設有許多的申報義務,若違反申報的義務,除了面臨補稅
的問題外,還有可能受到裁處行政罰鍰,本章乃就各稅法中
處罰的規定作一整理,以提醒租稅規劃者注意,以避免違反
規定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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