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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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持分範圍,應按 2% 課徵契稅 10 萬元,其餘 200 萬元屬受
[7]
贈取得應按 6% 課徵契稅 12 萬元 ,合計應課徵契稅 22 萬元。
(三)印花稅
乙分割取得的房屋及土地的現值合計 1,400 萬元,應負擔
1‰ 的印花稅 1.4 萬元。
(四)財產交易所得
因乙出售時房屋持有期間已超過二年,故出售時房屋不
課房地合一稅,而應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
課稅。因出售時未區分房屋與土地的價格,故應先以房地總
價 6,000 萬元乘上房屋現值 (650 萬元 ) 占房屋現與土地現值
合計數 1,400 萬元 (650 萬元 +750 萬元 ) 的比率,計算出售房
屋部分的售價為 2785.71 萬元 [6,000×(650/1,400)],至於房屋
的成本部分,其中現值 500 萬元的部分是乙原出價興建取得
成本為 1,000 萬元,其餘現值 200 萬元的部分是受贈取得,
僅能以評定現值 200 萬元計入成本 [8] ,故合計成本為 1,200 萬
元,若乙出售時無法舉證其他出售費用,則其財產交易所得
為 1,585.71 萬元,假設乙個人的邊際稅率為 40%,則該財產
[7] 本部 55 台財稅發第 3507 號令規定公同共有土地變更為持分共有 ( 編者註:分別共
有 ),無需繳納分割契稅,應以變更後持分 ( 係指分別共有之應有部分而言 ) 減少或
不變之共有人,始有其適用。持分增加者,顯係持分減少者之讓與所致,應予查明
其讓與性質 ( 如買賣、贈與等 ),依法課徵契稅。( 財政部 66 年 3 月 30 日台財稅第
32058 號函 )
[8]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規定計算財
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財政部 102 年 11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10200157200 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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