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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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因分割取得的不動產價值增加,其法律關係為乙無償


               ( 受贈 ) 取得甲所贈贈與的部分不動產,其相關的稅捐負擔如

               下:


               ( 一 ) 土地增值稅

                1. 分割時


                        乙受贈取得甲贈與的土地現值 100 萬元,該部分

                   應由乙繳納土地增值稅                   [6] ,其前次移轉現值為 83.33 萬

                   元, 假 設 2005 年 至 2016 年 物 價 指 數 上 漲 了 10%, 則                             第
                                                                                           八
                   應納的土地增值稅為 1.67 萬元 [(100 萬元- 83.33 萬元                                    章

                   ×(1+10%))×20%]。                                                         共有物分割的租稅規劃

                2. 出售時

                        受贈取得部分的前次移轉現值為 100 萬元,物價指數


                   為上漲 2%,其餘部分的前次移轉現值為 500 萬元,物價

                   指數上漲 12%,應課的土地增值稅為 17.6 萬元【{750 萬

                   元- [500 萬元 ×(1+12%)+100 萬元 ×(1+2%)]}×20%】。


               (二)契稅


                    乙分割取得的房屋現值為 700 萬元,其中 500 萬元屬原



               [6]  共有土地分割,不論係法院判決分割或和解或當事人自行協議申請分割,其土地增
                   值稅之核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數人共有一筆之土地,其照原有持分比例計
                   算所得之價值分割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惟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如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屬有補償者,應
                   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無補償者,應向
                   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71 年 3 月 18 日
                   台財稅第 31861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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