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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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因分割取得的不動產價值增加,其法律關係為乙無償
( 受贈 ) 取得甲所贈贈與的部分不動產,其相關的稅捐負擔如
下:
( 一 ) 土地增值稅
1. 分割時
乙受贈取得甲贈與的土地現值 100 萬元,該部分
應由乙繳納土地增值稅 [6] ,其前次移轉現值為 83.33 萬
元, 假 設 2005 年 至 2016 年 物 價 指 數 上 漲 了 10%, 則 第
八
應納的土地增值稅為 1.67 萬元 [(100 萬元- 83.33 萬元 章
×(1+10%))×20%]。 共有物分割的租稅規劃
2. 出售時
受贈取得部分的前次移轉現值為 100 萬元,物價指數
為上漲 2%,其餘部分的前次移轉現值為 500 萬元,物價
指數上漲 12%,應課的土地增值稅為 17.6 萬元【{750 萬
元- [500 萬元 ×(1+12%)+100 萬元 ×(1+2%)]}×20%】。
(二)契稅
乙分割取得的房屋現值為 700 萬元,其中 500 萬元屬原
[6] 共有土地分割,不論係法院判決分割或和解或當事人自行協議申請分割,其土地增
值稅之核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數人共有一筆之土地,其照原有持分比例計
算所得之價值分割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惟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如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屬有補償者,應
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無補償者,應向
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71 年 3 月 18 日
台財稅第 31861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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