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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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綜合各稅案例
一、案例事實
甲、乙兩人在 2005 年 1 月各出資 1,000 萬元,購買臺南
市東區的一筆土地,購買時該筆土地的公告現值為 1,000 萬
元,甲、乙兩人各持分二分之一,兩人另於 2013 年 2 月各出
資 1,000 萬元,委託營造商在該土地上興建一棟七層樓的房
屋,該棟房屋在 2015 年 10 月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取得時房
屋的評定現值為 1,000 萬元,登記時甲乙持分各二分之一,在
2016 年 1 月甲、乙兩人協議分割房地並完成登記,甲取得一
至三層的房屋及持分土地,房屋部分的評定現值為 300 萬元,
土地部分的公告現值為 500 萬元;乙取得四至七層的房屋及
持分土地,房屋部分的評定現值 700 萬元,土地部分的公告
現值 700 萬元,因甲、乙兩人是兄弟故分割時未特別計較差
額,未有價差的支付。甲在 2016 年 11 月將分割取得的房屋
及土地出售並完成登記,出售時未區分房屋及土地的價格,
以總價 5,000 萬元出售。乙則在 2017 年 11 月以總價 6,000 萬
元,將分得的房地出售,出售時也未區分房地及土地的價格,
出售時房屋的評定現值為 65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 750 萬
元,請問甲和乙在分割和出售房地時,有那些稅捐的負擔?
為了更清晰表達本案的法律關係,茲彙整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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