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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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售費用部分,若甲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可按售價的 5%


             減除 93.75 萬元 (1,875 萬元 ×5%),故甲出售房屋應課房地合

             一稅的稅基為 1,181.25 萬元 (1,875 萬元- 600 萬元- 93.75 萬

             元 )。

                   在適用稅率方面,甲雖然是在 2015 年 10 月取得房屋,

             但因屬自地自建,可按土地的持有期間計算適用的稅率                                       [5] ,因

             土地是 2005 年 1 月取得,至出售時持有期間已超過 10 年,

             故房屋可適用 15% 的稅率課稅,故應課房地合一稅 177.19 萬

             元。



             二、分割後財產價值減少者的稅捐負擔


                   本案例分割後,不論是房屋或土地財產價值增加者都是

             乙,其增加的情形如下表:

                                                                         單位:萬元

                      分割前           分割後          增加                備註
                    現值    持分 現值         持分       現值
                                                       分割時該筆土地的公告現值由
                                                       1,000 萬元漲至 1,200 萬元,甲
              土地    500    1/2   700  500/1,200  100   持分 1/2 的價值應為 600 萬元,
                                                       但取得 700 萬元,故增加 100 萬
                                                       元

              房屋    500    1/2   700  700/1,000  200







             [5]  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個人出售自地自建之房屋
                 或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所取得之房屋,依本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計
                 算房屋持有期間,應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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