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6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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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為取得日 ),因取得日是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屬應課
房地合一稅的土地,在應納稅額的計算,應以土地出售的價
格減取得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再減除已課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漲價總數額,為房地合一稅的稅基,再依有持有期間的長短
決定適用的稅率。
甲出售土地的總價為 1,200 萬元,要如何區分價款那一部
分是要課房地合一稅,哪一部分不課呢?依本文的見解,應
按公告現值的比率來區分,出售原持分範圍的土地不課房地
合一稅,占出售土地公告現值的比率為 4 分之 3 (300 萬 /400
萬 ),故出售價款中 900 萬 (1,200 萬元 ×3/4),屬出售不課房
地合一稅的土地價款,其相對的成本乃原出資額 500 萬元,
該部分的價差不課房地合一稅,僅就公告現值上漲的 50 萬元
(300 萬元- 500 萬元 ×1/2) 課土地增值稅。
較為複雜的部分,乃分割所增加取得的 100 萬元,該部
分的收入則為 300 萬元 (1,200 萬元 ×100 萬元 ÷400 萬元 )。
在出售成本的計算,依分割依是否有支付價差,有不同的結
果:
情況一:因分割未有價款的支付,因分割後乙取得的公
告現值為 200 萬元,低於按原持分的比例計算的 300 萬元,
而乙減少的 100 萬元正好是甲分割增加的部分,屬於乙對甲
的贈與,應以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計算房地合一稅的稅基,
並以分割登記日 (106 年 12 月 20 日 ) 至出售登記日 (107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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