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6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346

10 日為取得日 ),因取得日是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屬應課


             房地合一稅的土地,在應納稅額的計算,應以土地出售的價

             格減取得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再減除已課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漲價總數額,為房地合一稅的稅基,再依有持有期間的長短

             決定適用的稅率。

                   甲出售土地的總價為 1,200 萬元,要如何區分價款那一部

             分是要課房地合一稅,哪一部分不課呢?依本文的見解,應

             按公告現值的比率來區分,出售原持分範圍的土地不課房地

             合一稅,占出售土地公告現值的比率為 4 分之 3 (300 萬 /400

             萬 ),故出售價款中 900 萬 (1,200 萬元 ×3/4),屬出售不課房


             地合一稅的土地價款,其相對的成本乃原出資額 500 萬元,

             該部分的價差不課房地合一稅,僅就公告現值上漲的 50 萬元

             (300 萬元- 500 萬元 ×1/2) 課土地增值稅。

                   較為複雜的部分,乃分割所增加取得的 100 萬元,該部

             分的收入則為 300 萬元 (1,200 萬元 ×100 萬元 ÷400 萬元 )。

             在出售成本的計算,依分割依是否有支付價差,有不同的結

             果:


                   情況一:因分割未有價款的支付,因分割後乙取得的公

             告現值為 200 萬元,低於按原持分的比例計算的 300 萬元,

             而乙減少的 100 萬元正好是甲分割增加的部分,屬於乙對甲


             的贈與,應以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計算房地合一稅的稅基,
             並以分割登記日 (106 年 12 月 20 日 ) 至出售登記日 (107 年 2




    338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