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343
共有物分割
第一節 的意義
壹、共有分割之經濟意義
民法對共有物採分割自由原則,於第 823 條第 1 項本文
明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其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共有物的使用效率及減少糾紛。共有物 第 八
分割的方式分為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的協議分割,或者無法達 章
成協議時,訴請法院做出的裁判分割。協議分割是共有人協 共有物分割的租稅規劃
議分配共有物的行為,最常見的協議分割標的是土地,因為
土地分割變為單一所有權人後,各所有權人可自由管理處分
其土地,增加土地的使用價值。
貳、共有物協議分割之法律關係
協議分割意即全體共有人同意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割
共有土地成為數個產權獨立之單獨所有狀態,即共有人全體
協議共有土地之分割方法;然而既曰協議而非決議,分割協
議即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方生效力,蓋協議分割共有物係
處分行為,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生協議分割之效力 [1] 。
共有不動產的協議分割,分割後取得不動產的價值 ( 土地
的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 ),很可能與分割前持分的價值不
[1]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三八二號判決。
3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