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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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
                               第一節             的意義








               壹、共有分割之經濟意義


                    民法對共有物採分割自由原則,於第 823 條第 1 項本文

               明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其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共有物的使用效率及減少糾紛。共有物                                                  第 八


               分割的方式分為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的協議分割,或者無法達                                                  章

               成協議時,訴請法院做出的裁判分割。協議分割是共有人協                                                  共有物分割的租稅規劃

               議分配共有物的行為,最常見的協議分割標的是土地,因為

               土地分割變為單一所有權人後,各所有權人可自由管理處分

               其土地,增加土地的使用價值。

                    貳、共有物協議分割之法律關係

                    協議分割意即全體共有人同意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割

               共有土地成為數個產權獨立之單獨所有狀態,即共有人全體

               協議共有土地之分割方法;然而既曰協議而非決議,分割協


               議即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方生效力,蓋協議分割共有物係

               處分行為,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生協議分割之效力                                      [1] 。

                    共有不動產的協議分割,分割後取得不動產的價值 ( 土地

               的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 ),很可能與分割前持分的價值不

               [1]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三八二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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