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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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完成登記。請問該如何課房地合一稅?


               情況一:土地分割無價款的支付


               情況二:土地分割甲支付乙 200 萬元



               二、案例解析



                    本案甲、乙土地的取得日在 103 年 1 月 2 日以前,交易

               日雖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若未經分割甲或乙直接出售持

               分的土地,僅課土地增值稅,不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在                                                  第
                                                                                           八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出售分割取得的土地,雖然登記取得                                                  章

               日是分割日,若所出售的土地,是在原持分範圍內,則應以                                                  共有物分割的租稅規劃


               分割前土地的取得日,為出售分割後土地的取得日;但若出

               售的土地,有部分因分割而增加取得,該部分則應以分割完

               成登記日為取得日。

                    本案甲在 107 年 2 月所出售的土地,應區分為二部分,

               第一個部分是原持分範圍 2 分之 1 的部分,公告現值為 300

               萬元 ( 分割後甲取得土地的公告現值 400 萬元,乙取得土地

               的公告現值 200 萬元,合計 600 萬元,按甲應有的持分 2 分

               之 1 計算,原持分範圍內的土地公告現值為 300 萬元 ),取得

               日為 102 年 1 月 10 日,屬不課房地合一稅的出售土地所得,

               僅課徵土地徵值稅,另一部分則是分割所增加的公告現值 100

               萬元,該部分非原持分範圍,原則上應以分割完成登記日 106


               年 12 月 20 日為取得日 ( 例外,甲、乙是夫妻得以 102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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