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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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完成登記。請問該如何課房地合一稅?
情況一:土地分割無價款的支付
情況二:土地分割甲支付乙 200 萬元
二、案例解析
本案甲、乙土地的取得日在 103 年 1 月 2 日以前,交易
日雖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若未經分割甲或乙直接出售持
分的土地,僅課土地增值稅,不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在 第
八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出售分割取得的土地,雖然登記取得 章
日是分割日,若所出售的土地,是在原持分範圍內,則應以 共有物分割的租稅規劃
分割前土地的取得日,為出售分割後土地的取得日;但若出
售的土地,有部分因分割而增加取得,該部分則應以分割完
成登記日為取得日。
本案甲在 107 年 2 月所出售的土地,應區分為二部分,
第一個部分是原持分範圍 2 分之 1 的部分,公告現值為 300
萬元 ( 分割後甲取得土地的公告現值 400 萬元,乙取得土地
的公告現值 200 萬元,合計 600 萬元,按甲應有的持分 2 分
之 1 計算,原持分範圍內的土地公告現值為 300 萬元 ),取得
日為 102 年 1 月 10 日,屬不課房地合一稅的出售土地所得,
僅課徵土地徵值稅,另一部分則是分割所增加的公告現值 100
萬元,該部分非原持分範圍,原則上應以分割完成登記日 106
年 12 月 20 日為取得日 ( 例外,甲、乙是夫妻得以 102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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