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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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


                   人依限繳納;並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

                   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

                   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同法第 108 條第 2 項規定,

                   納稅義務人逾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

                   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

                   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
                                                                                           第
                   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                                               九

                   查核定之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                                               章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二)已申報短漏報之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納稅義務


               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

               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

               鍰。同條第 3 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

               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

               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

               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

               於四千五百元。

                    當應營利事業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原則上應依該項規

               定處罰,但為了避免小額漏稅者,也要遭受處罰,不但不符


               合成本效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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