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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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額,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1. 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但使用藍色申

                 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

                 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2. 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1)103 年度以前案件,經調查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

                     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在新臺幣

                     一萬元以下。 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


                     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

                     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

                     以下。

                 (2)104 年度以後案件,經調查核定短漏課稅所得額之所漏

                     稅額半數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短漏課稅所

                     得額之所漏稅額半數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3. 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納稅義

                 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者,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

                 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三)獨資合夥案件之處罰


                   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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