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379

四、未依限申報之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9 條規定:「營業人未


               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

               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

               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逾

               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

               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其無應納稅
                                                                                           第
               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                                                   九
                                                                                           章
               元。」同法第 50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

               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第 1 項 ) 前項應納

               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

               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

               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五、逃漏稅的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規定:「納稅義務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

               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1.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

               業者。2.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371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