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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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土地稅法







             壹、地價稅部分



             一、適用特別稅率的申請


                   依土地稅法第 41 條規定:「依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


             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 ( 期 ) 地價稅

             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

             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第 1 條 )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

             報。( 第 2 條 )」

                   依土地稅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

             用地,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自其原因、


             事實消滅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14] 。但原

             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係全年供出租使

             用,應自出租當年度起依法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不得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15] 。

                   得適用特別稅率用地及各種減免稅捐土地之申請期限,

             依土地稅法第 41 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4 條規定,應於地

             [14] 財政部 80 年 5 月 25 日台財稅第 801247350 號函。
             [15] 財政部 98 年 3 月 3 日台財稅字第 0970058315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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