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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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依土地稅法第 41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係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如其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時,縱

             其用途未變更,但此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

             人,並非當然均可適用,尚須視其是否具備前述主體方面之

             條件而定,行政法院 74 判 522 號著有判決。是以原經核准按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

             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 41 條規定

             重新提出申請           [20] 。

                   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


             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顯已變更,自無按自用住

             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

             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21] 。公司取

             得已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取得後使用

             情形如符合土地稅法第 18 條之規定,仍應依同法第 41 條規

             定申請核准後,始有特別稅率之適用                           [22] 。



             二、依期限繳納稅款

                   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規定:「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

             知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其開徵

             [20] 財政部 81 年 4 月 2 日台財稅第 810773405 號函。
             [21] 財政部 93 年 6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2593 號函。
             [22] 財政部 87 年 1 月 22 日台財稅第 87192595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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