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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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理由主張法外權利等。」以符合便民要求 [32] 。關於未申
領建築執照、完工證明之新、增、改建房屋,其建造完成日
期之認定,除查有門牌編訂日期、戶籍遷入日期、接水電日
期或其他資料足資佐證,自該日起設籍課徵外,其餘實際完
成或可供使用之日難以勘查者,以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據
以起課房屋稅。稽徵機關調查日起課徵房屋稅之案件,應依
據實際查得房屋構造、用途及總層數等資料,適用調查日之
房屋評價標準核計其房屋現值 [33] 。
新建房屋核發使用執照後,即可申請安裝水電。依照規
定外線由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裝設,內線由起造人裝置。
若因電力公司裝設外線延誤者,准依電力公司裝設外線竣工
日期起課徵房屋稅 [34] 。未裝置水電如非可歸責於該房屋納稅
義務人者,其申報起算日,可於未接水電之事由消失後,再
依規定辦理 [35] 。
同一所有人在同一或相鄰座落 ( 或門牌號碼 ) 擁有數棟房
屋,或一棟多層樓房屋屬同一所有人所有,或一棟大樓內同
一所有人擁有數戶房屋,以上各種情形之住家房屋不論各棟
( 層、戶 ) 是否各別辦妥所有權登記,均准予分別設立稅籍核
定徵免房屋稅 [36] 。但一棟多層樓房全部為同一所有人所有且
[32] 臺北市政府 66 年 9 月 19 日府財二字第 42500 號函。
[33] 財政部 77 年 6 月 28 日台財稅第 770190398 號函。
[34]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67 年 4 月 3 日北市稽貳丙字第 020491 號函。
[35] 財政部 74 年 11 月 28 日台財稅第 25433 號函。
[36] 財政部 70 年 10 月 6 日台財稅第 3846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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