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394

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於停業期間,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


             停業期間,在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及申報房屋變更使用

             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 ) 已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

             記並申報房屋變更使用者,應按變更後用途,依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規定之稅率,予以核課房屋稅                         [40] 。原供營業用房屋,

             已停業但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亦未依房屋稅條例第 7

             條規定申報房屋變更使用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本

             案甲所有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於停業登記後,納稅義務人

             未依上揭房屋稅條例規定申報房屋變更使用,稽徵機關無法

             查明其使用情形,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尚無不合。惟


             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倘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確切證明或經查得

             事實,其使用情形業已變更者,應准按實際使用情形,追溯

             依同條例第 5 條規定稅率核課房屋稅                         [41] 。


             二、房屋不堪居住之申報


                   依房屋稅條例第 8 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

             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

             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地上房屋據報既隨時有倒塌之虞,按工務機關或結構工

             程工業技師公會鑑定該等房屋之受損程度,依房屋稅條例規

             定減免房屋稅,惟不宜以住戶有無遷離據以認定應否免徵房


             [40] 財政部 66 年 5 月 10 日台財稅第 33052 號函。
             [41] 財政部 88 年 8 月 10 日台財稅第 881932458 號函。


    386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