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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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之期間 [47] 。經法院拍賣之不動產移轉,應以法院發給不
動產權利證書之日為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如不動產權利證
書內容記載錯誤,經當事人申請更正者,於核算應申報契稅
期限時,其自送達法院至收到法院更正後權利證書之日止之
更正期間,應准予扣除 [48] 。
貳、違反規定之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報之處罰
( 一 ) 未依法定期限申報之處罰
依契稅條例第 24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
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
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契稅條例第 24 條規定之加徵怠報金,乃以納稅義務人不
依規定期限申報為要件,稽徵機關依同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規
定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納稅義務人遲不辦理,其與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案既未於上開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阻其確
定,則法院判決確定日,應以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為準。( 台灣省稅務局 80 年 7
月 19 日稅三字第 8034096 號函 )
[47] 貴公司向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因標的物面積記載錯誤,先後向法院聲請閱覽及更
正,致延誤契稅申報期限,不服加徵怠報金案。說明:二 . 向法院標購之不動產,其
申報契稅起算日期,應以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算。本案貴公司向
法院標購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於 80 年 6 月 19 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依契
稅條例第 16 條規定應於 30 日內辦理申報。 貴公司雖曾向執行法院聲請閱覽,惟聲
請閱覽尚不致造成申報不能,故契稅申報期限,自不得扣除自向執行法院聲請閱覽
至向法院聲請更正之日之期間。( 台灣省稅務局 81 年 7 月 3 日稅三字第 8139407 號
函 )
[48] 財政部 73 年 12 月 24 日台財稅第 65466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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