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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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
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第 1 項 ) 公私
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
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以繳款書繳納或彙總繳納之印花稅,如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
算錯誤而有溢繳之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申請
退稅或抵繳 [56] 。
依據印花稅法第 8 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
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
所不問,已計貼之印花稅票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在不
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計
貼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 [57] 。納稅義務人購買土地所書
立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因土地無法移轉,申請退
還已納之印花稅款乙案;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
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 [58] 。公同共有土地移轉契約
書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而撤銷土增稅申報不予退還印花
稅 [59] 。但若因政府機關之疏失致嗣後撤銷土地買賣已納印花
稅可核實退還 [60] 。
[56] 財政部 77 年 7 月 14 日台財稅第 770226570 號函。
[57] 財政部 78 年 12 月 20 日台財稅第 780396067 號函。
[58] 財政部 80 年 10 月 18 日台財稅第 800397308 號函。
[59] 公同共有人之一將公同共有之土地移轉予共有人中之 1 人,所簽訂之移轉契約書因
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而撤銷土地增值稅之申報案,其已繳納之印花稅可否退還
案,請依財政部 80 年 10 月 18 日台財稅第 800397308 號函釋規定辦理。( 財政部賦
稅署 97 年 8 月 8 日台稅中一發字第 0970474221 號函 )
[60]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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