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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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


             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第 1 項 ) 公私

             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

             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以繳款書繳納或彙總繳納之印花稅,如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

             算錯誤而有溢繳之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申請

             退稅或抵繳         [56] 。

                   依據印花稅法第 8 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

             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

             所不問,已計貼之印花稅票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在不


             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計

             貼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                      [57] 。納稅義務人購買土地所書

             立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因土地無法移轉,申請退

             還已納之印花稅款乙案;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

             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                        [58] 。公同共有土地移轉契約

             書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而撤銷土增稅申報不予退還印花

             稅   [59] 。但若因政府機關之疏失致嗣後撤銷土地買賣已納印花


             稅可核實退還           [60] 。
             [56] 財政部 77 年 7 月 14 日台財稅第 770226570 號函。
             [57] 財政部 78 年 12 月 20 日台財稅第 780396067 號函。
             [58] 財政部 80 年 10 月 18 日台財稅第 800397308 號函。
             [59] 公同共有人之一將公同共有之土地移轉予共有人中之 1 人,所簽訂之移轉契約書因
                 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而撤銷土地增值稅之申報案,其已繳納之印花稅可否退還
                 案,請依財政部 80 年 10 月 18 日台財稅第 800397308 號函釋規定辦理。( 財政部賦
                 稅署 97 年 8 月 8 日台稅中一發字第 0970474221 號函 )
             [60]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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