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405

稱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係指一種憑證之內容,包


               括兩種以上性質而言,至於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面者,

               仍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第 1 項 ) 本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

               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

               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係指納稅

               義務人為同一人之情形。如納稅義務人並非同一人時,仍應

               分別繳納印花稅,不適用該項規定。( 第 1 項 )」同施行細則
                                                                                           第
               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 13 條第 3 項所稱以非納稅憑證代替                                           九

               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係指左列三種情形:1. 變更應納稅憑證                                                章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名稱或形式者。2. 就他項憑證另書立憑證者。3. 就他項憑證

               蓋章或簽押,或另有文字記載,足以判明其性質者。」

                    印花稅法第 14 條規定:「同一行為產生兩種以上憑證,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各按其性質所屬類目,分別貼用印花

               稅票。」

                    印花稅法第 15 條規定:「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

               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印花稅法第 16 條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


               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份,如須加貼印花稅

               票時,仍應補足之。」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依

               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申報者應另貼花                                [65] 。申報現值後


                   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時,依據印花稅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應依前揭稅法規定
                   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 90/03/16 台財稅字第 0900451643 號函 )
               [65] 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納稅
                   義務人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該契約仍應依


                                                                                          397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