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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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憑證於查獲違章前補貼者免罰                         [67] 。憑證貼印花請釋


             期間短貼印花不予處罰                  [68] 。漏貼印花經舉發後貼於非納稅憑

             證仍屬漏稅          [69] 。查獲漏稅憑證為影本經承認者即得補稅處

             罰   [70] 。

                   印花稅法第 29 條規定:「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

             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按應納

             稅額補足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仍應由負

             責貼印花稅票人,依法補行註銷。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

             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辦之。」



             二、依未法保存憑證之處罰


                   依印花稅法第 23 條第 3 規定:「違反第 4 條之規定者,

             除漏稅部分依第一項處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一千元以下

             罰鍰。」



             [67] 查應貼印花之憑證,於交付使用後補貼印花,法無處罰規定。○○縣稅捐處所稱查
                 獲借款證書 1 批,係因提出訴訟而始補貼印花,雖具有切結書自白,證明其為事後
                 補貼,究係於查獲前業已貼用,應免予送罰。( 財政部 44 年 5 月 24 日台財稅發第
                 3041 號令 )
             [68] ○○公司對貼花疑義之請求解釋確係本年 3 月 25 日,在請求解釋期間,○○縣稅捐
                 處於 4 月 13 日到廠檢查印花,其請求解釋在先,而檢查在後,所有查獲該公司短貼
                 印花當非漏稅,自不應處罰。( 財政部 43 年 12 月 16 日台財稅發第 7054 號令 )
             [69] 查○○縣○○鄉民○○所書立銀錢收據 4 件漏貼印花,經密告人附同原據舉發,是
                 該項漏稅憑證,業經檢獲,其事後雖將應貼印花稅票粘貼於存根聯上,然既不能證
                 明係於舉發之前所購貼,亦未於事先申報主管稅捐機關有案,其將印花稅票粘貼於
                 非納稅憑證上,自屬無效;該項收據,仍應認為漏稅移送處罰。( 財政部 45 台財稅
                 發第 4111 號令 )
             [70] 印花稅涉嫌違章案件,如查獲涉嫌漏貼印花稅票之憑證為影本,但經違章人在筆錄
                 中承認影本所載事項與原憑證相符,且未貼印花稅票者,雖涉嫌違章人未能提出憑
                 證原本,可憑該筆錄與該憑證影本作為違章之證據,依照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2 項
                 之規定依法補徵並予處罰。( 財政部 67 年 10 月 27 日台財稅第 37239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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