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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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憑證於查獲違章前補貼者免罰 [67] 。憑證貼印花請釋
期間短貼印花不予處罰 [68] 。漏貼印花經舉發後貼於非納稅憑
證仍屬漏稅 [69] 。查獲漏稅憑證為影本經承認者即得補稅處
罰 [70] 。
印花稅法第 29 條規定:「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
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按應納
稅額補足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仍應由負
責貼印花稅票人,依法補行註銷。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
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辦之。」
二、依未法保存憑證之處罰
依印花稅法第 23 條第 3 規定:「違反第 4 條之規定者,
除漏稅部分依第一項處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一千元以下
罰鍰。」
[67] 查應貼印花之憑證,於交付使用後補貼印花,法無處罰規定。○○縣稅捐處所稱查
獲借款證書 1 批,係因提出訴訟而始補貼印花,雖具有切結書自白,證明其為事後
補貼,究係於查獲前業已貼用,應免予送罰。( 財政部 44 年 5 月 24 日台財稅發第
3041 號令 )
[68] ○○公司對貼花疑義之請求解釋確係本年 3 月 25 日,在請求解釋期間,○○縣稅捐
處於 4 月 13 日到廠檢查印花,其請求解釋在先,而檢查在後,所有查獲該公司短貼
印花當非漏稅,自不應處罰。( 財政部 43 年 12 月 16 日台財稅發第 7054 號令 )
[69] 查○○縣○○鄉民○○所書立銀錢收據 4 件漏貼印花,經密告人附同原據舉發,是
該項漏稅憑證,業經檢獲,其事後雖將應貼印花稅票粘貼於存根聯上,然既不能證
明係於舉發之前所購貼,亦未於事先申報主管稅捐機關有案,其將印花稅票粘貼於
非納稅憑證上,自屬無效;該項收據,仍應認為漏稅移送處罰。( 財政部 45 台財稅
發第 4111 號令 )
[70] 印花稅涉嫌違章案件,如查獲涉嫌漏貼印花稅票之憑證為影本,但經違章人在筆錄
中承認影本所載事項與原憑證相符,且未貼印花稅票者,雖涉嫌違章人未能提出憑
證原本,可憑該筆錄與該憑證影本作為違章之證據,依照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2 項
之規定依法補徵並予處罰。( 財政部 67 年 10 月 27 日台財稅第 37239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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