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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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貼花 [63] 。
印花稅法第 13 條規定:「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
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
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第 1 項 ) 應使用高稅額之憑證而以低稅
額之憑證代替者,須按高稅額之憑證貼用印花稅票。( 第 1 項 )
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
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第 2 項 ) 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
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第 3 項 )」
分割土地移轉予承租人以終止三七五租約所立之協議書應貼
花 [64] 。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
[63] 關於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單位於營業人營業場所查獲未貼印花之承攬工程合約書,營
業人主張係副本,僅供施工時看設計圖使用或會計師查帳及簽證用,是否屬印花稅
法第 12 條所規定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乙案。 說明:二、印花稅法第 12 條規
定,「同一憑證須備具 2 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 1 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
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依上
開規定,同一憑證如書立 2 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持 1 份者,每人所執之 1
份均屬正本,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然 1 人持有 1 式 2 份以上者,如印花稅檢查時,
其中 1 份已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則其餘可視同副本免予貼花;蓋應納印花稅之憑證,
需先有正本,而後始有副本,如雙方或各方關係人,未就所執憑證中之 1 份依法貼
用印花稅票,而將所書立之憑證均載明為副本,或未載明正副本並主張其為副本,
即為上開稅法所稱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故應納印
花稅之憑證有無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在課稅之認定上,應以印花稅檢查時,
納稅義務人能否提示已貼花之正本以為斷。有鑒於此,今後稽徵機關檢查印花稅時,
查獲未貼花之應稅憑證,納稅義務人如主張其非正本時,應即請其提示已貼花之憑
證正本,以免事後認定困難。( 財政部 88 年 1 月 4 日台財稅第 871983402 號函 )
[64] 關於出租人○○社與承租人陳○○協議同意以分割土地,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該
協議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乙案。說明:二、查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典賣、
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
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
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 項第 3 款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經承租人放棄
耕作權而終止租約者,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
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補償。本案依所附協議書之內容,雙方協議同意出租人○○
社以分割土地移轉予承租人陳○○,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其依前述規定係屬林
○○以應得之補償金換取土地,參照本部 72 年 12 月 30 日台財稅第 39214 號函 ( 參
閱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 ) 規定,應認屬具有土地買賣性質。 該協議書如持憑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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