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7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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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其金額相等者,


               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式

               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 第 2 項 ) 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

               時,未依規定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者,

               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第 3 項 )」



               貳、憑證保存之義務

                                                                                           第
                    依印花稅法第 4 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                                             九
                                                                                           章
               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參、違反規定之處罰




               一、未依規定貼印花之處罰


                    依印花稅法第 2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違反第 8 條

               第 1 項或第 12 條至第 20 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

               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

               罰鍰。( 第 1 項 )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應依

               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之規定處理;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

               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

               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 第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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