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6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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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撤銷再次檢附未經修改之原公定格式契約書申報無須另


             行貼花      [66] 。

                   印花稅法第 17 條規定:「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所載

             金額係外國貨幣,於交付或使用時,應按政府規定或認可之

             兌換率,折算為本國貨幣計貼。」

                   印花稅法第 18 條規定:「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

             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

             貼。」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本法第 18 條所稱時價,

             除土地應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應以評定標準價

             格為準外,其他物品以當時當地之市場價格為準。」


                   印花稅法第 20 條規定:「支取銀錢之簿、摺,應按收取

             數額逐筆貼用印花稅票。憑以付款之付款簿,由收款人在帳

             簿內簽名或蓋章,以代替收據者亦同,由付款人扣款代貼。(第

             1 項 ) 一宗交易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

             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者,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

             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



                 印花稅法第 16 條規定,另按契約金額 1 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印花稅法第 8 條
                 第 1 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又
                 同法第 16 條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
                 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本案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
                 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
                 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
                 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花,故其再持憑辦理申報者,應依主旨辦理。( 財政
                 部 89 年 1 月 14 日台財稅第 890450541 號函 )
             [66] 有關黃君等 2 人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後,因故申請撤銷,如當事人持憑該
                 原公定格式契約書再次辦理現值申報時,如未涉及本部 89 年 1 月 14 日台財稅第
                 0890450541 號函所述「再修改原……契約……」情事者,應無該函所定應另行貼用
                 印花稅票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 90 年 3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1277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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