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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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補稅及處罰          [55] 。



               二、未依限繳納稅款之處罰


                    依契稅條例第 2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

               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

               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


               三、不可抗力之免責                                                                   第 九

                                                                                           章
                    依契稅條例第 30 條規定:「在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期間,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申報或繳納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

               消滅後十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怠報金或


               滯納金。」






                                     第六節            印花稅法






               壹、憑證貼印花稅票之義務



               一、貼印花稅票之時點


                    印花稅法第 8 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

               [55] 納稅義務人 ×× 君承買貴市 ×× 路 ×× 號地下一層之一停車場,因產權移轉糾紛
                   經民事判決後未報繳契稅即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應如何加徵怠報金及應否裁罰乙案,
                   請參照本部 83 年 2 月 26 日台財稅第 831584726 號函辦理。( 財政部 83 年 4 月 11 日
                   台財稅第 831589426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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