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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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補稅及處罰 [55] 。
二、未依限繳納稅款之處罰
依契稅條例第 2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
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
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
三、不可抗力之免責 第 九
章
依契稅條例第 30 條規定:「在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期間,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申報或繳納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
消滅後十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怠報金或
滯納金。」
第六節 印花稅法
壹、憑證貼印花稅票之義務
一、貼印花稅票之時點
印花稅法第 8 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
[55] 納稅義務人 ×× 君承買貴市 ×× 路 ×× 號地下一層之一停車場,因產權移轉糾紛
經民事判決後未報繳契稅即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應如何加徵怠報金及應否裁罰乙案,
請參照本部 83 年 2 月 26 日台財稅第 831584726 號函辦理。( 財政部 83 年 4 月 11 日
台財稅第 831589426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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