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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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


             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

             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

             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第 1 項 ) 前

             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

             失後之餘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

             為成本費用。( 第 2 項 )」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19 條第 1 款第 1

             目規定: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者,於減除該筆交易

             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

             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


             為負數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

             價總數額。



               復興公司於 104 年 1 月 2 日購買房地,於 105 年 6 月 30 日出售,截至
               105 年 6 月 30 日房地之帳面價值為 970 萬元,其交易費用為 20 萬元 ( 包
               含契稅、代書費等,不含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為 5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 10 萬元,則在下列各情況下,
               請問台中公司 105 年度出售房地損益,應如何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
               稅?


               情況一:房地出售價格 2,500 萬元
                 房地交易所得額=

                 房地收入 2,500 萬元-成本 970 萬元-費用 20 萬元= 1,5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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