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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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第 24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
                     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 796 條第 2 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
                     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 ( 包括欠稅 ),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
                     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
                     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

                     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
                     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第
                                                                                           七
                六、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
                                                                                           章
                     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                                          房地合一稅的規劃
                     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財政部說明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 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 ) 自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該部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授權,於同年 3 月 17 日公告明
                定個人因調職或符合法規所定非自願離職情事、遭他人越界建屋、依
                法遭強制執行、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或取得通常保護令

                為躲避家暴相對人等 5 種情形,交易持有期間在 2 年以下的房屋、土
                地者,得適用較低之 20% 稅率課徵所得稅,避免是類因個人緊急情事
                交易房屋、土地案件,須適用短期 45%(1 年以內 ) 或 35%( 超過 1 年未
                逾 2 年 ) 稅率情形。

                     財政部指出,依民法相關規定,共有物的處分應得全體共有人同
                意。為解決共有不動產糾紛,促進土地利用,便利地籍管理及稅捐課
                徵,我國於 64 年間增訂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
                良物,得由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亦過半數之共有人代為處分,以解決

                因少數共有人不同意而無從處分共有物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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