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320

不符合行政效率,且增加人民的依循成本,故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第 2 項規定:「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

             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

             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

             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

             內減除之。」本項規定在稅捐稽徵實務上稱為稅額的扣抵,

             就是不要求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先繳納稅款,再申請退稅,

             而是直接在其出售舊屋的應納稅額中申請扣抵可退還之稅款。

             若所購新屋之價格高於出售舊屋之價格可申請全額扣抵,若

             所購新屋之價格低於出售舊屋之價格,僅能按新屋價格占舊


             屋價格之比例扣抵。


               問:錢女士在 104 年 7 月1日元購入自住房屋一戶,在 105 年換屋先

                   於 3 月1日購入新的自住房屋,並次年 6 月1日出售舊屋,假設
                   出舊屋 1,000 萬元應納的房地合一稅為 20 萬元,若重購價格如下,
                   其實際應繳納的房地合一稅為多少:

                   1. 800 萬元
                   2. 1,500 萬元
               答:1. 比例扣抵 20 萬- 20 萬×800 萬÷1,000 萬元= 4 萬

                 2. 全額扣抵 20 萬- 20 萬= 0





             (三)以配偶名義重購者可適用

                   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17 條規定:「本

             法第 14 條之 8 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




    312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