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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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


               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

               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偶之

               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四)五年內變更用途或再移轉追繳稅款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第 3 項規定:「重購之自住房屋、

               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

               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第
                                                                                           七

                個人適用重購退稅後,如 5 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                                           章
                扣抵或退還稅額 ( 假設以下房屋皆符合自住房屋、土地規定 ):                                              房地合一稅的規劃

                1. 小張於 105 年購入 A 屋,106 年出售 A 屋,繳納新制所得稅 50 萬元。
                2. 小張復於 107 年購入 B 屋 ( 價值高於 A 屋 ),並申請重購自用住宅
                   退稅 50 萬元。

                3. 小張於 109 年出售 B 屋,繳納新制所得稅 100 萬元,加計追繳前次
                   退還稅額 50 萬元,共須繳納 150 萬元。
                4. 小張再於 110 年購入 C 屋 ( 價值高於 B 屋 ),其得申請之重購自用

                   住宅退稅金額,應以前次出售 B 屋而繳納之新制所得稅為準,即申
                   請退稅 100 萬元。






               貳、營利事業部分



               一、稅基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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