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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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房屋或土地共有人未經他共有人同意,逕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出售共有房屋或土地的情形,他共有人可能於非自願情形下交
易共有房屋或土地的應有持分,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上開情形交易持
有期間在 2 年以內的房屋、土地,而須適用 45% 或 35% 較高稅率,本
次爰增訂前開交易情形亦得認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5 目規定之「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 2 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
可按較低之 20% 稅率課徵所得稅,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三、自住房屋之重購退稅
房地合一稅制為了避免自住房屋的民眾因換屋而增加租
稅負擔,因此設計了自住房屋重購退稅的制度,該項重購退稅
與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可一併適用,故重購自住房,同時
可申請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以及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
而個人換屋的方式,有可能是先出售舊屋再買入新屋 ( 以
下稱為先售後購 ),也有可能是先買入新屋再出售舊屋 ( 先購
後售 ),兩者在適用重購退稅有不同的方式,分述如下:
(一)先售後購
售後購先是指出售舊屋時已依新制繳納房地合一稅,在
重購新屋時可申請退還出售舊屋所繳納的房地合一稅,若出
售舊屋是依舊制課財產交易所所得,則應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
之 2 第 1 項申請退稅,而無法適用房地合一之自住房屋退稅。
先售後購申請退稅之條件,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第 1
項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 14 條之 5 規定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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