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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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住房屋拆除重建


                        個人拆除自住房屋自地自建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
                   出售該自建或取得之房屋,依本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得將拆除之自住房屋持有期間合併

                   計算,得併計之期間,應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

                   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

                   業務使用為限。




                                                                                           第
                                                                                           七

                                                                                           章

                                                                                           房地合一稅的規劃












                4. 自建或合建之房屋

                        個人出售自地自建之房屋或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

                   建分屋所取得之房屋,依本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計

                   算房屋持有期間,應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



                花媽在 90 年 7 月 1 日高雄市取得一筆土地,105 委託營造商建興建一
                棟房屋,該房的使用執照核發日是 105 年 7 月 1 日,花媽在 106 年 1

                月 5 日將房屋及土地併同出售辦妥移轉登記,請問花媽出售房地是否
                要繳納房地合一稅,適的稅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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