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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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

                     百分之三十五。


                 (3)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

                     百分之二十。

                 (4)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

                     十五。

                 (5)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

                     素  [16] ,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地者,

                     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6)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                               [17] ,自土地


                     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

                     為百分之二十。

                 (7) 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

                     之十。

             [16] 財政部 105 年 3 月 17 日台財稅字第 10504516660 號令公告「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5 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 2
                 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並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公告如下:1. 個
                 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
                 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
                 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4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
                 該房屋、土地者。2. 個人依民法第 796 條第 2 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
                 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3.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 ( 包括欠稅 ),其持
                 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4. 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
                 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
                 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5. 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
                 保護令,為躲避相對 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17] 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16 條規定:「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
                 作興建房屋」規定,其適用範圍包括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合建分
                 售、合建分成或自地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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