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308

期間之相對代價,非屬房地的取得成本。


               2. 取得房地後的資本支出

                       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

                 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在此要特別

                 強調,必須是固定附著在房地上的增置、改良或修繕支出

                 才能列為房屋成本,例如房屋的內部裝潢、油漆粉刷、加

                 裝的鐵門鐵窗,固在房屋內部的空調設備等,若屬可搬運

                 移動的增置或改良等,不可列為房地的成本。但若是屬於

                 可移動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不得列為房地的成本,例如,

                 沙發、桌椅、牀組,或電視、冰箱、洗衣機等家電等,因


                 為這些物品在法律上屬獨立的動產,而非屬不動產的一部

                 分,故不列為房屋的成本。


             (四)改良土地的支出


                   個人除得按前二點規定減除成本外,得再減除依土地稅

             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減除之改良

             土地已支付之下列費用:

               1. 改良土地費用。

               2. 工程受益費。

               3. 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4. 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

                 之公告現值總額。






    300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