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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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實務上有些不動產是部分買賣部分贈與,則其成本
該如何計算,依本書的見解,買賣的部分按支付的價款認
列,贈與的部分則按公告現值認定。
問:老李在高雄市有一戶房地,105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
值合計為 300 萬元,老李將該戶房地轉讓給小李,但小李僅支付
80 萬元的對價,其餘的 220 萬元,為老李對小李的贈與,小李在
106 年將該房地出售,請問房地的取得成本如何認定?
答:小李的取得成本分二部分,第一部分為出價取得部分之 80 萬元,
第二部分則為贈與的公告現值 220 萬元 {300 萬元 ×[(300 萬元-
80 萬元 )÷300 萬元 ]},故取得的成本仍為 300 萬元。
7. 共有物分割取得之房地
分割共有物取得房屋、土地,以原取得共有物之成本
為準。但該共有物係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而分割者,應按房
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
調整後之價值。
問:金少爺及金小開兩兄弟在 105 年 1 月 15 日各出資 500 萬元購買臺
南市一筆土地,持分各二分之一,兩人在 106 年 7 月 1 日協議分
割土地,金少爺分割取得持分三分之一,金小開分割取得持分三
分之二,其差額未支付價差,金小開在 108 年 6 月 1 日將分割取
得之土地出售,請問出售土地的成本該如何計算,假設出售時土
地的公告現值為 600 萬元?
答:金小開出售該土地二分之一的部分成本為其出資額 500 萬元,另
三分之二與二分之一的差額六分之一的部分,屬金小開對金少爺
的贈與,應按公告現值計算成本為 100 萬元 (600 萬元 ÷6),金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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