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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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實務上有些不動產是部分買賣部分贈與,則其成本


                 該如何計算,依本書的見解,買賣的部分按支付的價款認

                 列,贈與的部分則按公告現值認定。



               問:老李在高雄市有一戶房地,105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
                   值合計為 300 萬元,老李將該戶房地轉讓給小李,但小李僅支付
                   80 萬元的對價,其餘的 220 萬元,為老李對小李的贈與,小李在
                   106 年將該房地出售,請問房地的取得成本如何認定?

               答:小李的取得成本分二部分,第一部分為出價取得部分之 80 萬元,

                   第二部分則為贈與的公告現值 220 萬元 {300 萬元 ×[(300 萬元-
                   80 萬元 )÷300 萬元 ]},故取得的成本仍為 300 萬元。



               7. 共有物分割取得之房地

                       分割共有物取得房屋、土地,以原取得共有物之成本

                 為準。但該共有物係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而分割者,應按房

                 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

                 調整後之價值。



               問:金少爺及金小開兩兄弟在 105 年 1 月 15 日各出資 500 萬元購買臺
                   南市一筆土地,持分各二分之一,兩人在 106 年 7 月 1 日協議分

                   割土地,金少爺分割取得持分三分之一,金小開分割取得持分三
                   分之二,其差額未支付價差,金小開在 108 年 6 月 1 日將分割取
                   得之土地出售,請問出售土地的成本該如何計算,假設出售時土

                   地的公告現值為 600 萬元?
               答:金小開出售該土地二分之一的部分成本為其出資額 500 萬元,另

                   三分之二與二分之一的差額六分之一的部分,屬金小開對金少爺
                   的贈與,應按公告現值計算成本為 100 萬元 (600 萬元 ÷6),金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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