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302
富二代於 102 年以 3,600 萬元的價格 ( 不含土地 ) 出售該房屋時,應以
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 500 萬元,作為富二代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
假設富二代出售該房屋另支付其他與出售有關的費用 100 萬元 ( 仲介
佣金及代書等費用 ),則富二代在申報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列
報財產交易所得 3,000 萬元。若以 40% 的邊際稅率計算,應繳納個人
綜合所得稅 1,200 萬元,比所節省的贈與稅 310 萬元 {(3,600 萬- 500
萬 )×10%},還要多了近三倍。
房地合一稅也採類似的立法原則,則房地所有權人
可能要考量,適用房地合一課稅的不動產 ( 被繼承人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者 ),是否要在生前將房地出售,若
在生前出售,可以舉證證明其房地的取得成本,以實際的
獲利課房地合一稅,但若由繼承人繼承後再出售,則其取
得的成本就是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
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當該項價值與市價差異愈
大時,所計出的房地交易稅稅基也愈大,未來繼承人出售
所繳的房地合一稅,絕對比所節省的遺產稅還要多,但在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房地,必須多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若是以繼承取得就不須繳納,故生前出售不動產,所要考
量的因素眾多,不能僅考量單一稅負,而忽略了其他的稅
負。另若是適用房地合一稅的不動產,其可適用自住房屋
的租稅優惠,因有四百萬的免稅額,且超過的部分也僅適
用 10% 的稅率,再加以未來遺產及贈與稅的稅率很可能調
高,故應毋須在被繼承人生前急於出售。
2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