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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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的規定除了避免成本認定的爭議外,另隱含著納稅義務
人不能以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與市價的差異「節
稅」。
事實上,在房地合一稅實施前,財政部就已有類似的
解釋,只是當時因土地尚屬免稅的所得,故係針對出售受
贈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做解釋,其內容為:「個人出
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
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 第
七
準價格為準 [15] 。」理由是基於贈與人與受贈人是不同人, 章
受贈人取得房屋,對受贈人而言,其成本為零,但為避免 房地合一稅的規劃
已課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乃規定受贈
人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
而該時價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所規定的房屋評定
標準價格,以避免重複課稅。又因受贈的房屋於受贈時並
無實際交易價格,實務上有其困難度,另如以受贈房屋之
市場估價為準,將發生受贈時該房屋之市價與房屋評定標
準價格之差額,既不課徵所得稅亦不課徵贈與稅,重複免
稅之不合理現象。
富一代在民國 99 年贈與台北市的豪宅房屋一棟予富二代,該年度
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為 500 萬元,富一代以 500 萬元申報繳納贈與稅。
[15] 財政部在 102 年 11 月 14 日以台財稅字第 1020015720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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