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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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
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其計算公式如下:
1. 出價取得者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
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2. 非出價取得者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
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
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二)取得成本之認定
1. 買賣取得之房地
買取得者,原則上以成交價額為準。若未依實際成交
價額申報或未提供實際成交價額之證明文件者,除稽徵機
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額外,應參酌下列時價資料
認定其成交價額:(1) 金融機構貸款評定之價格。(2) 不動
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3)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
金加成估算之售價。(4)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
有房屋、土地之價格。(5) 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6) 其
他具參考性之時價資料。(7) 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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