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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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後,受益人交易該房屋、土地者,以變更受益人之日
為取得日。
信託關係中受益人的變更,包括自益信託變更為他益信
託,或者他益信託的受益人變更,因為受益人變更後,
其實質利益的享有人已變更,故未來不論是在信託關係
存續期間由受託人出售,或者在信託關係結束後由委託
人出售,都以變更受益人日為取得日。
(4) 受益人由不特定變為特定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而變為確
定,受託人於確定後,交易該信託財產;或信託關係存
續中或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
與受益人後,受益人交易該房屋、土地者,以確定受益
人之日為取得日。
原屬於受益人不特定為尚未存在的信託,當受益人確定
時經濟利益就確定由其所享有,故不論是在信託關係存
續期間由受託人出售,或者在信託關係結束後由委託人
出售,都以受益人確定之日為取得日。
(5) 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而塗銷信託登記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而塗銷信託登
記,該房屋、土地所有權回復登記於委託人名下,以委
託人原取得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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