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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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後,受益人交易該房屋、土地者,以變更受益人之日


                     為取得日。

                     信託關係中受益人的變更,包括自益信託變更為他益信

                     託,或者他益信託的受益人變更,因為受益人變更後,

                     其實質利益的享有人已變更,故未來不論是在信託關係

                     存續期間由受託人出售,或者在信託關係結束後由委託

                     人出售,都以變更受益人日為取得日。

                 (4) 受益人由不特定變為特定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而變為確

                     定,受託人於確定後,交易該信託財產;或信託關係存


                     續中或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

                     與受益人後,受益人交易該房屋、土地者,以確定受益

                     人之日為取得日。

                     原屬於受益人不特定為尚未存在的信託,當受益人確定

                     時經濟利益就確定由其所享有,故不論是在信託關係存

                     續期間由受託人出售,或者在信託關係結束後由委託人

                     出售,都以受益人確定之日為取得日。


                 (5) 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而塗銷信託登記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而塗銷信託登

                     記,該房屋、土地所有權回復登記於委託人名下,以委

                     託人原取得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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