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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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益信託
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該信託財產;或信託關
係存續中或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
財產與受益人後,受益人交易該房屋、土地者,以委託
人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自益信託係指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信託,雖然在
信託成立時必須將房地登記給受託人,但該移轉登記僅
係法律形式的移轉,該房地的實質經濟利益仍為委託人
所享有,故未來不論是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受託人出
售,或者在信託關係結束後由委託人出售,都以委託人
原來取得房地日為取得日。
(2) 他益信託或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的信託
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該信託財產;或信託關
係存續中或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
財產與受益人後,受益人交易該房屋、土地者,以信託
契約訂立日為取得日。
他益信託或受益人不特定 [11] 或尚未存在 [12] 的信託,在
經濟實質上具有財產所有權變動的效果,依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 5 條及第 24 條之 1 規定,以信託契約訂立日為
[11] 所謂受益人不特定的信託,係指在信託契約訂立時尚無確定受益人是誰,但未來可
確定誰是受益人。例如委託人為父親,受益人為其四個子女中最早結婚者,即屬受
益人不特定的信託。
[12] 所謂受益人尚未存在的信託,係指在信託契約訂立時受益人並不存在,但未來可能
出現的信託。例如委託人為以其子女中最早出生的長孫為受益人,即屬受益人尚未
存在的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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