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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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益信託


                     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該信託財產;或信託關

                     係存續中或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

                     財產與受益人後,受益人交易該房屋、土地者,以委託

                     人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自益信託係指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信託,雖然在

                     信託成立時必須將房地登記給受託人,但該移轉登記僅

                     係法律形式的移轉,該房地的實質經濟利益仍為委託人

                     所享有,故未來不論是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受託人出

                     售,或者在信託關係結束後由委託人出售,都以委託人


                     原來取得房地日為取得日。

                 (2) 他益信託或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的信託

                     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該信託財產;或信託關

                     係存續中或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

                     財產與受益人後,受益人交易該房屋、土地者,以信託

                     契約訂立日為取得日。

                     他益信託或受益人不特定                  [11]  或尚未存在      [12]  的信託,在


                     經濟實質上具有財產所有權變動的效果,依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 5 條及第 24 條之 1 規定,以信託契約訂立日為

             [11] 所謂受益人不特定的信託,係指在信託契約訂立時尚無確定受益人是誰,但未來可
                 確定誰是受益人。例如委託人為父親,受益人為其四個子女中最早結婚者,即屬受
                 益人不特定的信託。
             [12] 所謂受益人尚未存在的信託,係指在信託契約訂立時受益人並不存在,但未來可能
                 出現的信託。例如委託人為以其子女中最早出生的長孫為受益人,即屬受益人尚未
                 存在的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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