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7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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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5 條第 1 項 1 款規定,納稅


               義務人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遺
               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得併計之期間,應以被繼承人、

               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

               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限。有疑問者,乃

               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時,辦竣戶籍登

               記是否仍然要符合『連續』之要件?

                    若純粹依法理而言,所得稅法既然已規定必須連續六年                                               第
                                                                                           七
               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緃使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                                                  章

               要點第 5 條第 1 項 1 款没提到須連續六年的文字,在合併計                                            房地合一稅的規劃

               算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也應符合連續六年辦竣戶

               籍登記之要件。但若果真依此推論,必須房屋、土地的繼承

               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在該房屋、土地設有戶籍,否則必定有

               產生『不連續』的結果,因為在被繼承人死亡登記後,就已

               除去被繼承人的戶籍登記,若繼承人未在該房屋土地設有戶

               籍,等到申報繳納完遺產稅,並完成遺產分割的協議後再將


               戶籍遷入,即不符合連續設有戶籍的要件。以我國現行的民

               情,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設籍於同一戶籍的情況恐非多數,以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繼承日同一戶籍為條件,決定是否可適

               用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房屋租稅優惠,恐怕也非合理,因為當

               繼承人有數人時,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房地要由誰繼承,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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