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日 [13] ,故以房地為信託財產的他益信託,在信託
契約定立時其經濟利益就移轉給他益受益人,而產生財
產移轉的效果,故未來不論是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受
託人出售,或者在信託關係結束後由委託人出售,都以
信託契約訂立日為取得日。
第
七
章
房地合一稅的規劃
(3) 變更受益人
信託關係存續中,如有變更受益人之情事,受託人於信
託關係存續中,交易該信託財產;或信託關係存續中或
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與受益
[13] 參閱王志誠、封昌宏,《信託稅法與實例解析》,臺北:金融研訓院,2016 年 2 月,
2 版,頁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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