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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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日     [13] ,故以房地為信託財產的他益信託,在信託


                       契約定立時其經濟利益就移轉給他益受益人,而產生財

                       產移轉的效果,故未來不論是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受

                       託人出售,或者在信託關係結束後由委託人出售,都以

                       信託契約訂立日為取得日。










                                                                                           第
                                                                                           七

                                                                                           章

                                                                                           房地合一稅的規劃


















                   (3) 變更受益人

                       信託關係存續中,如有變更受益人之情事,受託人於信

                       託關係存續中,交易該信託財產;或信託關係存續中或


                       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與受益



               [13] 參閱王志誠、封昌宏,《信託稅法與實例解析》,臺北:金融研訓院,2016 年 2 月,
                   2 版,頁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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