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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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共有物分割取得的房地
因分割共有物取得與原權利範圍相當之房屋、土地,以
原取得共有物之日為取得日。共有物的分割是將原屬共有的
房地,依持分的比例予以分割,故分割後取得地號與原地號
雖然不同,但仍是由原地號分割出來,故仍以原地號的取得
日為取得日,而非以分割後取得的登記日為取得日。
當分共有物的分割不是按原有的持分予以分割,則涉及
到不動產所有權的變動,分割後取得的現值較原持分現值減
少者,是將減少部分的現值移轉給現值增加者,若没有取得 第
七
對價屬於贈與的行為,若有收取對價的為買賣的行為,但不 章
論是買賣還是贈與,對價值增加者來說,取得日都是登記日, 房地合一稅的規劃
故其未來出售該不動產時要區分不同持分的取得日。
大王與小王兩兄弟在 100 年 7 月 15 日繼承取得台中市一塊土地,
兩人登記的持分各二分之一,兩人在 105 年 5 月 20 日協議分割完成登
記,分割前土地的公告現值為 1,000 萬元,分割後大王土地的公告現
值為 400 萬元,小王土地的公告現值為 600 百萬元,大王未向向王收
取任何的對價,則未來小王將該公告現值 600 萬元的土地出售時,其
中 500 萬元(六分之五)的取得日是 100 年 7 月 15 日,100 萬元(六
分之一)的取得日是 105 年 5 月 20 日,故未來出售的所得六分之五不
課房地合一稅,六分之一要課房地合一稅。
(十二)信託架構下的取得日
1. 以房屋、土地為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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