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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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體繼承人進行協議,要求繼承房地者在被繼承人死亡前


             就將戶籍遷入,顯然無法合理的期待。依本書的見解,在合

             併計算被繼承人與繼承人是否『連續』六年辦竣戶籍登記的

             期間時,應將被繼承人除去戶籍日至被繼承人登記取得日,

             例外的不視為辦竣戶籍的中斷,否則多數的繼承案件,很可

             能都無法適用自住房屋的租稅優惠,以致喪失房地合一課徵

             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5 條第 1 項 1 款規定保障自住房屋者

             的制定目的。惟因財政部尚未有相關的解釋,仍有待財政部

             的解釋在適用上才不致出現爭議。

                   另繼承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原則,依其文義僅適用於繼


             承取得房地之案件,至於以受遺贈或遺囑信託取得的房地,
             是否也適用該原則仍尚待釐清,若不能適用將造成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房地者,以立遺囑或訂立遺囑信託的方式移

             轉房地,受遺贈人或遺囑信託的受託人出售房地時要課房地

             合一稅,造成以遺囑或遺囑信託的方式移轉房地,與以依民

             法 1138 條規定繼承房地者有不同的租稅負擔。另依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第 4 項規定房地的持有期間計算,於繼承或受遺


             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依本

             書的見解似應將受遺贈或遺囑信託取得的房地納入適用的範

             圍,惟因財政部尚未有相關的解釋或說明,因此是否能適用

             尚待財政部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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