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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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所取得之房屋、土地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所取得之房

                   屋、土地,嗣受託人交易該信託財產,不論是自益信託還

                   是他益信託,都以受託人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第
                                                                                           七

                                                                                           章

                                                                                           房地合一稅的規劃












                        該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內,如有變更受益人之情事,

                   以變更受益人之日為取得日;如有受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

                   存在而變為確定,以確定受益人之日為取得日。信託關係


                   存續中或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該房屋、

                   土地與受益人後,受益人交易該房屋、土地者,亦同。


               (十三)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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