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297
以其平均數認定。
2. 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取得之房屋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所取得之房屋、
土地,其土地以取得成本為準;房屋以換出土地 ( 應課房
地合一稅之土地 ) 之取得成本為準,並依下列情形調整 ( 認
定 ):(1) 換入房屋之價值低於換出土地之價值,所收取價
金部分之成本,應自成本中扣除。(2) 換入房屋之價值高
於換出土地之價值,另給付價金部分,應計入成本。
合建分屋是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房屋,房屋興建 第
七
完成後地主以土地與建商交換房屋,若雙方没有價金的給 章
付,地主取得房屋的成本就是換出土地的價值,房地合一 房地合一稅的規劃
稅的「交易」包括買賣及交換,故地主以土地與建商交換
房屋,理論上也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但因考量地主以土地
交換房屋,地主並未收到現金,没有可繳納稅款的現金,
故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
房屋,免申報房地合一稅。
實務上換出土地的價值,不會恰好等於取得房屋的價
值,因此會有價金給付補足價值的差額。當換出土地的市
價高於換入房屋的市價,地主會收取一部分的價金,此價
金實際上是代表將一部分土地出售的對價,該土地若屬適
用房地合一稅之土地,該部分的土地出售應申報繳納房地
2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