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0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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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取得被徵收土地或重劃前土地之取得成本為準。但徵


                 收或重劃時已領取補償金部分之成本,應自成本中扣除。

               5.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地

                       配偶之一方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

                 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屋、土地,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

                 房屋、土地之成本為準。



                   黃先生與林小姐在 105 年 1 月結婚,婚後在台南市東區購入二戶
               房屋,每戶之購入成本均為 1,000 萬元,均登記在黃先生名下,兩人
               在 106 年 2 月協議離婚,林小姐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的規定請求黃先

               生將其中一戶房屋移轉登記給她,林小姐未來出售時,該房屋的成本
               即為 1,000 萬元。



               6. 繼承、受贈取得的房地

                       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繼承或受贈時之

                 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

                 數調整後之價值為準。物價指數調整的基準是以交易日所


                 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

                       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地,是屬於無償取取得,没有實

                 際的交易價格,為避免成本的認定爭議,故以繼承或受贈

                 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

                 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準。但當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

                 現值與市價差異很大時,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出

                 售,若適用房地合一稅,將產生大額的房地交易所得,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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